化工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及变更后需采取的措施
依据《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2022)第9.2.2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b)建设项目地址发生变更;
c)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d)安全设施方案修改,包括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的变更;
e) 涉及重要设计文件的变更;
f)SIF或安全联锁的原则性修改;
g)可能涉及安全、消防等政府审批事项的变更;
h)可能降低建设项目安全性能的其他设计变更。
当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落实以下文件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发布时间: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