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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在什么时候编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项工作简称“三同时”。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对本办法进行了修订,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已不再强制实施。

 

 

2、安全设施设计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发布时间: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