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企业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档案资料不熟悉,导致建设项目“三同时”档案资料缺失。本文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梳理。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法规文件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9号令修订45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修订36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
《关于做好化工行业中试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化安转办〔2019]49号)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
二、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1.1术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1.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二、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三、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申请资料及许可条件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
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
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五、审查资料、许可条件
设计审查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
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
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
1.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 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 ,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三)投料试车方案;
(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五)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八)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试生产(使用)前,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五、审查资料、许可条件
1、总体试车方案和专项试车方案;试生产方案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的技术报告;
3、“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和隐患、查未完成工程量、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缺项、设计缺陷等,并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4、试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5、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文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台账。
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料。
7、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等相关资料。
8、开车前安全审查(PSSR),现场审查完成后,审查小组应编制开车前安全审查报告,明确整改项、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并在开车前完成整改。
9、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说明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的达标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试生产起始时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试生产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七、审查资料、许可条件
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
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
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许可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
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
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
附录: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审核表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管理/物理屏障 核查方式 评审指南
1.1.1 1.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企业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及时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
2.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些定和分类;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管理要素 查证书、现场 1.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2.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3.登记内容及时变更。
1.1.2 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79号修订) 管理要素 查各类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 抽查2021年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1.3 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否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管理要素 查审查意见书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记录
1.1.4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是否修改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确保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要求,社会风险降低到可接受区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安监总局令〔2011〕41号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 管理要素 查评估报告、现场 抽查2020年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1.查定量风险分析报告;
2.查定量风险分析报告与现场符合性
3.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GB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管理性措施并落实。
4.制定了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的工程技术性措施并落实。
5.制定了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的工程技术措施并落实。
1.1.5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79号修订) 本质安全设计 查设计专篇、现场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落实记录
1.1.6 若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79号修订) 管理要素查设计、变更审查资料 企业建设项目在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进行重新报批。
1.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
2.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3.液化烃储罐区的工艺、设备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及时对变更内容开展液化烃储罐区的危害分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一条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第4.12条 管理要素 查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资质、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料、安全设施试运行方案、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管理要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管理要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充分参考了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有批复资料。
管理要素安全设施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管理要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1.1.7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布置在装置区内;布置在装置区内的新建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本质安全设计 查平面布置图、现场 1.涉及爆炸物的建设项目或易燃气体、有毒气体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役化工装置或储存设施开展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2.开展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符合GB/T 37243要求。
1.1.8 建设项目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79号修订)本质安全设计查设计专篇、现场查设计专篇与现场一致性。